释义 |
2021网约车处罚最新政策如下: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包括: 1、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首次发现从事非法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车辆及关联平台,依法从重处罚;对再次发现非法经营的驾驶员、车辆及关联平台公司责令停业整顿;对第三次发现的则上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关停互联网服务、下架APP处理。对屡处屡犯、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吊销平台企业、驾驶员、车辆经营资质。 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登记注册的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或个人,且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2年,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违章记录;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为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的新能源汽车,安装符合国家和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具备固态存储、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等。 【法律法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