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江大保护采取了哪些措施 |
释义 | 一要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水污染治理是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关键问题,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锚定精准治污的要害、夯实科学治污的基础、增强依法治污的保障。遵循客观规律,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因地制宜、科学施策,落实长江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加强全过程监管,提高长江保护修复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 二要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是推进长江大保护的重要手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以河湖水系为统领,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动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从源头上系统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推动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保护,加强地上地下、陆海统筹,增强各项举措的关联性和耦合性。 三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是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要坚持的战略定位,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坚决守住生态环境底线不动摇。促进生产要素向中心城市、都市圈和城市群集聚,通过城镇“点”上的高质量发展带动长江流域“面”上的高水平保护,实现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协同联动、整体一致。 四要坚持多元共治、落实责任。多元共治是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保障,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落实地方政府推动《行动方案》实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地下水资源保护。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长江流域农业、工业用水效率目标,加强用水计量和监测设施建设;完善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对高耗水行业、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统筹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在长江流域重要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分布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及珍贵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重要自然遗迹分布区等区域,依法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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