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呆账准备金有哪些类型 |
释义 | 呆账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在贷款余额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用于应对可能出现的呆账情况。在各国银行的实践中,一般计提普通呆账准备金、专项呆账准备金和特别呆账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是按照风险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用于弥补贷款组合的不确定损失。专项准备金是按照贷款分类的结果,对各类别的贷款根据其内在损失程度,按照一定的风险权重分别计提。特别准备金是针对某个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专门计提,为防范国家风险而 法律分析 呆账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在贷款余额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用于应对可能出现的呆账情况。 呆账准备金的类型 在各国银行的实践中,一般计提以下三种呆账准备金: 一、普通呆账准备金 即按照风险贷款余额的一定呆账准备金比例计提,这和我国现行的按照贷款总余额的一定比例(1%)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是相似的。 二、专项呆账准备金 即按照贷款分类的结果,对各类别的贷款根据其内在损失程度,按照一定的风险权重分别计提。大多数国家要求商业银行同时计提普通呆账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我国计提此种专项准备金。 三、特别呆账准备金 即针对某个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专门计提,为防范国家风险而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就属于这一类,我国计提此种准备金。普通准备金是按照贷款余额的既定比例计提的,它针对的是贷款的不确定损失。 银行经营贷款,总会有一定的损失,就要有呆账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提取的,用于弥补贷款组合的不确定损失的,这就使普通呆账准备金具有了资本的性质,可以计入资本基础。但是,普通呆账准备金无法反映贷款的真实损失程度,它只与贷款的总量有关,而与贷款的实际质量无关。真正的呆账准备金是用来弥补损失的,这要求呆账准备金的数量与贷款的真实质量相一致,贷款质量高,呆账准备金就少。相反,则必须增加呆账准备金的数量。专项准备金由于是按贷款的内在损失程度计提的,反映了评估日贷款的真实质量。因此,专项准备金不计入资本基础。它的变动直接与贷款的质量相关,而与数量无关。银行建立的普通呆账准备金制度、专项准备金制度和特别准备金制度共同构成了银行的呆账准备金体系,保护了银行经营的安全性。 拓展延伸 普通呆账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是两种不同的金融准备金形式。普通呆账准备金是银行按照一定比例从利润中提取的资金,用于弥补不良贷款的风险损失。而专项准备金则是银行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从利润中提取的资金,用于特定的风险准备金计划,如信用风险准备金、市场风险准备金等。 这两种准备金的区别在于其用途和比例。普通呆账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不良贷款的风险损失,比例一般在5%至15%之间。而专项准备金则是用于特定的风险准备金计划,比例较高,一般不少于利润的10%。 此外,普通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方法也有所不同。银行应将当期发生的各项贷款损失确认为当期损失,并计提相应的准备金。而专项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则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一般采用比例计提的方法。 综上所述,普通呆账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是两种不同的金融准备金形式,其用途、比例和计提方法均存在差异。在实际操作中,银行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情况和管理要求,合理运用这两种准备金形式,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资产安全和风险控制。 结语 呆账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在贷款余额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用于应对可能出现的呆账情况。在各国银行的实践中,一般计提以下三种呆账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专项呆账准备金和特别呆账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是按照风险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用于弥补贷款组合的不确定损失。专项准备金是按照贷款分类的结果,对各类别的贷款根据其内在损失程度,按照一定的风险权重分别计提。特别准备金是针对某个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专门计提,为防范国家风险而计提的呆账准备金。银行经营的贷款总会有一定的损失,就要有呆账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具有资本的性质,可以计入资本基础。但是,普通呆账准备金无法反映贷款的真实损失程度,它只与贷款的总量有关,而与贷款的实际质量无关。因此,真正的呆账准备金是用来弥补损失的,这要求呆账准备金的数量与贷款的真实质量相一致,贷款质量高,呆账准备金就少。相反,则必须增加呆账准备金的数量。专项准备金由于是按贷款的内在损失程度计提的,反映了评估日贷款的真实质量。因此,专项准备金不计入资本基础。它的变动直接与贷款的质量相关,而与数量无关。银行建立的普通呆账准备金制度、专项准备金制度和特别准备金制度共同构成了银行的呆账准备金体系,保护了银行经营的安全性。 法律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01-08)\t第七条\t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01-08)\t第六条\t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民法典\t第九百一十六条\t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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