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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第三人过错责任如何认定
释义
    1、第三人过错主体是第三人;
    2、第三人与当事人没有过错联系,即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3、第三人过错是免除或者减轻加害人责任的依据,或者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的依据。
    一、第三人过错的一般规则
    应当免除(免责)、减轻名义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1、名义侵权人作为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媒介,名义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只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1)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属于事实问题:是指从纯粹事实角度观察加害人的行为和受害人的行为之间的客观联系;
    (2)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在被告人的行为与加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2、免除责任条件:
    (1)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三人过错是免责事由。
    3、减轻责任条件:
    (1)第三人过错不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
    (2)第三人过错和加害人行为都是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原因。
    二、第三人过错特殊规则是怎样的
    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1、不真正连带责任:
    (1)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补充责任:
    (1)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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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5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