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在无独三的情况下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
释义 | 无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无独三不能提起该诉。只有具备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才有资格提起撤销之诉。无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单独请求权,但可能与案件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参加已开始的诉讼。其目的在于简化程序、节约资源、解决有关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法律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无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无独三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只有能够成为原诉讼中有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才具有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无单独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单独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第三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数量上既可以为1人,亦可以为2人以上的数人。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彻底解决彼此有联系的纠纷,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实现全面救济之余减少诉讼成本。 以是否具有单独诉讼请求权为标准,第三人分为有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单独请求权第三人。 无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与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单独的请求权。所谓单独的请求权,是指在本诉对当事人之间正义的实体权利以实体权利人的身份提出新的诉讼的资格。 2.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案件的判决或调解结果可能导致其享有民事权利或承担一定的义务。 3.无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单独的诉讼地位,但不是完整意义的当事人,因为他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独特的当事人。 相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单独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单独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结语 无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尽管他们没有单独的请求权,但他们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们的参与旨在简化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解决彼此有联系的纠纷,并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减少诉讼成本。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起诉讼,而无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对于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他们也具备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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