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如何处置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二)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法律依据: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八条 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 (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二)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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