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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胎儿预留份是否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
释义
    首先,我们要明确法律对胎儿预留份进行规定的目的,即为即将出世的胎儿提供生活保障,维护胎儿出生后的生存权。
    其次,我们要明确胎儿预留份的法律规定的适用情况,即该规定是在无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对胎儿预留份的处置方法进行了法律指导。如果支配胎儿预留份额部分的遗嘱有效,还是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意愿处置该份遗产。
    再次,在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情况下,支配胎儿预留份额部分的遗嘱为何会生效?如何让支配胎儿预留份额部分的遗嘱生效?支配胎儿预留份额部分的遗嘱之所以失效,是因为该遗嘱侵犯了胎儿出生后的生存保障权。如果遗嘱中写明:XX部分遗产是为胎儿保留的预留份,若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由胎儿继承;若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该部分遗产由xxx继承。那么该遗嘱既支配了胎儿预留份额,又保护了胎儿的生存保障权,遗嘱中支配胎儿预留份额部分的内容必然是有效的。
    最后,提示大家:立遗嘱要专业,只有专业的遗嘱才能保障被继承人的意识得到充分的实现,避免因继承纠纷导致家庭破裂。
    一、胎儿利益保护与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关于胎儿的利益保护与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问题,国内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的观点认为,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并不必然以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承认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在继承和侵权中如何保护胎儿利益的问题。在坚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不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框架内,也是可以通过作出特别规定达到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目的。
    第一,关于继承中的胎儿利益保护问题,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为胎儿保留必要份额的规定可以达到保护胎儿利益的目的。
    第二,胎儿在未出生之前,其健康生存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是侵权责任问题。胎儿在母体中遭受侵害,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来加以考虑:如果胎儿出生后是活体的,则可以作为主体独立请求,有权就其受到的损害独立提出赔偿请求,但可以在时效方面作出特别规定,即在出生前诉讼时效中止;如果是死体,则由其母亲提出请求,把对于胎儿的侵害视为对母亲的侵害,母亲可以身体健康权受侵害为由进行主张。
    有的观点认为,胎儿利益的保护力度与是否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具有直接的关系。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就具有了享有民事权利的法律资格,就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主体,对于受到侵害的行为,就可以通过诉讼予以救济,有利于胎儿利益的保护。例如,如果胎儿在母亲怀胎期间遭受侵害,就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向法院提起人身伤害的侵权之诉;如果在出生之前父亲死亡,胎儿就可以享有继承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或者在继承权受侵害时,向法院提起侵害继承权的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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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5:3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