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十五年。但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根据相关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数罪并罚的情形如下: 1、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其任务的,以叛逃罪和间谍罪并罚; 2、犯罪后以放火的方法毁灭罪证危及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和前面实施的罪并罚; 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并罚; 4、犯交通肇事罪后又积极逃逸的,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等罪并罚; 5、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抗拒查处的,以具体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 6、以暴力威胁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 7、走私犯罪中直接造成公务人员伤害死亡的,以走私罪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并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