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注销后,如果公司依法进行了 清算 ,并按照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 、 社会保险 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公司所欠的税款、公司的 债务 、分配剩余财产给股东的顺序进行了清偿的,则不能偿还的工资部分,就不再偿还。如果未依法进行清算的,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工资。 法律客观: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