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标准 |
释义 | 1、检验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要检验项目的质量经检验应全合格。一般检验项目的质量经检验应全部合格。其中允许偏差的抽查合格率应达到80%及其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对于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得大于允许偏差值的1.5倍,对于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不得大于允许偏差值的1.2倍。 2、分项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检验记录应完整。 3、分部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单位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质量控制资料和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主要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应规定。观感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应要求。 5、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所含单位工程的质量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工程竣工档案应完整。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主要功能的检验资料核查、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和观感质量检查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应规定。 当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和分部工程的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质量合格标准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设备的应重新进行检验。经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可认定为质量合格;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认定为质量合格。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不得验收。 6、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和质量控制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和建设项目质量检验记录、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和有关安全与主要功能抽测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填写。主要材料进场复验抽样试验和现场检验项目抽样的组批原则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从上述质量检验标准中我们就可以清楚地区别出水运工程质量标准与普通工程的不同之处,其原因就在于水运工程在操作上比普通工程要困难得多,而且因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事故的危险系数要比普通工程高很多,所以就必须在质量检验标准上规定的更加严格才能防止事故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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