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依法惩治索贿、受贿犯罪 |
释义 | 被索贿人是否有罪,取决于具体情节。如果是被迫行贿且未让索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则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和第386条的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财物或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处罚取决于受贿数额和情节,索贿行为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法律分析 被索贿人有没有罪,要依据具体的情节而定,如果被迫行贿的,并且没有让索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拓展延伸 打击腐败,维护社会公正 打击腐败,维护社会公正是维护国家法制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任务。腐败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信力和公平性,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威胁。为了实现社会公正,我们必须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严厉打击腐败行为。同时,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腐败危害的认识,培养良好的道德观念和法治意识。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打击腐败,维护社会公正,为人民创造一个公平、公正、法治的社会环境。 结语 在打击腐败、维护社会公正的过程中,对于索贿人是否有罪,需视具体情节而定。如果被迫行贿且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和第386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谋取他人利益构成受贿罪。为实现社会公正,应加强法律制定与执行,建立监督机制,严厉打击腐败。同时,提高公众对腐败危害的认识,培养道德观念和法治意识,共同创造公平、公正、法治的社会环境。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附则第三百八十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二百零九条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附则第三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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