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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起诉离婚法官都问什么
释义
    法官首先会核对身份信息,然后要求原告当庭陈述诉讼请求,之后要求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发布意见。最后进行询问,一般会问到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事实,如果涉及财产和子女抚养权问题,法官还会询问相关的详细情况等。
    一、开庭审理的程序包括哪些
    庭审通常包括以下程序:1、宣布开庭;2、核实原告和被告的身份;3、主审法官询问当事各方是否对出庭的人的身份有异议;4、宣布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的姓名;5、告知当事各方其程序上的权利和义务,并询问他们是否要求回避;6、在司法调查阶段,原告读起诉书,被告进行回答;7、质证阶段,原告首先出示证据,被告人回复。然后,被告将出示证据,原告将对证据进行审查;8、在司法复审阶段,原告和被告可以互相提问,然后由法官提出;9、在司法辩论阶段,进行第二轮辩论;10、表达最终意见,如果事实清楚,法院将在可选时间作出裁决。
    二、相邻关系纠纷打官司步骤
    1、写好书。
    2、携带证据和书到立案并交诉讼费。
    3、开庭审理过程主要有:宣读法律纪律、开场白、询问是否回避、询问材料是否收到、法庭调查阶段(具体包括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法官问话)、法庭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退庭后核对笔录、宣判等几个阶段。
    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在法庭调查阶段时比较重要的是质证。当事人在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法庭辩论结束后,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官作出裁决。
    4、执行判决。如败诉方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胜诉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三、民事起诉一审的具体流程
    (一)、起诉前准备
    1、准备起诉状、身份证、对方身份信息、证据和证据清单(复印件,数量根据被告数量N1)去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
    2、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注:《民诉》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法院立案后5日内送起诉状副本至被告,被告15日提交答辩状,法院再5日内将答辩状送至原告。
    (注: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4.排期开庭
    (二)、证据提交
    对于原告,需要在提交起诉状的时候,一并提交证据和证据清单。
    对于被告,在收到法院文书中有一份《举证通知书》,上面详细列明了举证的期限,一般为30日。但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
    (三)、开庭阶段
    (1)庭前准备
    1,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2,法官宣布开庭
    3,确认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等等
    (2)法庭调查
    1、原告说明诉求和事实理由
    2、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三)举证质证
    一般审判员会总结争议焦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
    原告方根据其诉讼请求提交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对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反过来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区别,举证责任一般由原告承担,但是法庭为了查明事实,证明责任需要双方共同承担)
    (四)法庭辩论
    法庭调查结束,组织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主要针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五)宣判阶段
    辩论完毕后,法官一般会组织调解,调解成功会制作调解书;不愿意调解的,法官组织双方做最后称述,然后进行宣判,一般就是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之类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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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8:2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