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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哪些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形,应给与处罚?
释义
    法律分析:
    1.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依照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2.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3.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律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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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5:0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