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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起诉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怎么办
释义
    首先,你不能消极应对。比如不出庭应诉,则一审法院会按被告缺席审理,全部支持原告观点,你若不服,只能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由形式上的二审变成实质上的一审,对自己不利。又如,怕花钱请律师,想开庭时自己去跟对方谈和解,须不知,你抗辩的理由如果微不足道,谈和解的筹码也很小,赔偿金可能很好。相反,如果你积极应诉,也许是不侵权不赔偿,或是侵权尽量争取较低赔偿。其次,专利侵权抗辩主要有如下几种:
    1、现有技术抗辩。
    2、不侵权抗辩。
    3、合同抗辩。自己或委托律师后,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有效的抗辩方式,努力寻找抗辩的突破口。比如,若涉案侵权产品具备原告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全部技术特征,这时候单纯以“不侵权抗辩”是基本行不通的,需要分析原告专利权的稳定性,即从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角度看看是否可以解决。
    专利侵权抗辩事由
    1、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超过保护期、被专利权人放弃、被生效法律文书宣告无效进行抗辩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2、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人恶意取得专利权且滥用专利权提起侵权诉讼进行抗辩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不宜轻易认定为滥用专利权。
    3、恶意取得专利权,是指将明知不应当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得了专利权,其目的在于获得不正当利益或制止他人的正当实施行为。
    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恶意:
    (1)将申请日前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技术标准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
    (2)将明知为某一地区广为制造或使用的产品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
    4、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项或一项以上技术特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5、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对应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本条第一款所称技术特征不相同不等同是指:
    (1)该技术特征使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方案;
    (2)该技术特征在功能、效果上明显优于权利要求中对应的技术特征,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这种变化具有实质性的改进,而不是显而易见的。
    6、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省略权利要求中个别技术特征或者以简单或低级的技术特征替换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舍弃或显著降低权利要求中与该技术特征对应的性能和效果从而形成变劣技术方案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7、任何单位或个人非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进口专利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8、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包括:
    (1)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在中国境内售出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后,购买者在中国境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
    (2)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在中国境外售出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后,购买者将该产品进口到中国境内以及随后在中国境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
    (3)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售出其专利产品的专用部件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部件或将其组装制造专利产品;
    (4)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售出专门用于实施其专利方法的设备后,使用该设备实施该方法专利。
    9、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上述情形下制造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也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0、享有先用权的条件是:
    (1)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即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或者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
    (2)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超出原有范围的制造、使用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
    (3)在先制造产品或者在先使用的方法或设计,应是先用权人自己独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从专利权人或其他独立研究完成者处取得的,而不是在专利申请日前抄袭、窃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不应予以支持。
    (4)先用权人对于自己在先实施的技术不能转让,除非连同所属企业一并转让。即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作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被诉侵权人主张该实施行为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不应予以支持,但该技术或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
    11、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但是临时过境不包括用交通运输工具对专利产品的“转运”,即从一个交通运输工具转到另一个交通运输工具的行为。
    12、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是指专门针对专利技术方案本身进行的科学研究和实验。
    应当区别对专利技术方案本身进行科学研究、实验和在科学研究、实验中使用专利技术方案:
    (1)对专利技术方案本身进行科学研究实验,其目的是研究、验证、改进他人专利技术,在已有专利技术的基础上产生新的技术成果。
    (2)在科学研究、实验过程中使用专利技术方案,其目的不是为研究、改进他人专利技术,而是利用专利技术方案作为手段进行其他技术的研究实验,或者是研究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商业前景等,其结果与专利技术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该种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
    一、海外专利诉讼流程是什么
    1、制定抗辩方案,积极抗辩:如在海外市场被诉,在分析案情和获得的信息制定诉讼策略之后,应与当地律师制定诉讼抗辩方案。虽然抗辩理由有30多种,但企业可以考虑使用的通常有7种:诉讼主体资格抗辩、诉讼时效抗辩、不侵权抗辩、权利无效抗辩、公知技术抗辩、免责抗辩(先用权、权利用尽、临时国境)、禁止反悔原则抗辩。前述每一抗辩理由又包括了若干第二层次甚至第三层次的抗辩理由,如专利无效抗辩又可以包括新颖性或创造性抗辩、侵犯在先权利抗辩、充分公开原则抗辩、专利实际范围抗辩、故意不公开抗辩等细化的抗辩理由。
    2、专利无效:在面临专利诉讼时,除了积极抗辩,另一件大概率会做的事情就是对涉案专利进行无效宣告。根据案件和收集的证据情况确定专利无效要达到的目的。有多个专利或系列专利时,需要确定针对哪个或哪些专利进行无效。有确凿完整的证据时能把对方的专利的权利要求全部无效掉是最理想的;但有些情况下虽不能把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无效掉,而是根据专利技术方案与涉案产品的对比情况确定关键的部分权利要求,只要能把这些关键权利要求无效掉,对后续的侵权赔偿或和解都能提供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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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6:1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