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注册公司对名称要求及审核名称程序 |
| 释义 |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公司名字通常由“地区、字号、行业、有限公司”组成。 1、不能重名:相同或相似行业存在重名公司,不能注册; 2、不能触犯驰名商标:如“阿里巴巴”是驰名商标,不能注册为公司名称; 3、不能与知名公司名字混淆:如“新阿里”、“阿里之家”等不能注册为公司名称; 4、尽量不用公司名称及简称:如上海、北京、兰州、沪等不能注册为公司名称; 5、不能使用繁体、数字、英文:公司名称只能使用简体中文; 6、不能使用行业通用词汇:如“北京手机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注册为公司名称; 7、不能使用名人字号:如“马化腾”“黄渤”等不能注册为公司名称; 8、不能带有宗教色彩:如“基督教”等不能注册为公司名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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