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法律规定 |
释义 | 1、保全指的是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撤销权,债权人在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的法定条件时,可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突破了合同相对性。根据此条,当债务人以积极的方式伤害债权之时,债权人可以突破相对性的约束,直接起诉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是为相对性之突破。 2、分包指的是设工程合同中分包人对发包人的连带责任,以及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时,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价款责任。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把部分非主体工程向第三人分包,此时第三人和发包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从合同相对性的角度讲,发包人只能向承包人主张合同责任;但根据本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追究承包人与第三人(分包人)的连带责任。同样道理,在存在转包和分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的合同当事人为承包人而非发包人,从相对性的角度讲,实际施工人并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是,实际施工人往往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了更好地保护其利益,本条司法解释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规定了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追索到发包人,要求其在其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的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预告登记以后,即使后来开发商将房屋再次处分,卖给第三人,也不发生物权效力。原本仅具有相对性,只能够约束相对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买卖合同经过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具有了阻挡第三人取得物权的效力,就突破了债的相对性。 4、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关系的合同当事人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当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卖于第三人时,承租人仍然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在租赁合同中的权利,此时,原租赁合同的相对性已经被突破,可以约束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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