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选定发卡银行及发卡网点,到发卡银行网点与之签订《发卡服务协议书》。2、单位专管员携带公章及单位组织编号到参保所属社保局领取《东莞市社会保障卡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申请登记表)等相关资料。新签订发卡服务协议的单位,在确认银行已将协议内容登记入系统的一周后到社保局领取申请登记表签订发卡服务协议的单位,发生增员的情况,在成功办理增员的第二天到社保局领取申请登记表。3、单位专管员领取申请登记表后,派发给参保人填写。参保人认真核对、补充或修改申请登记表上的资料。参保人需到已列入我市社保卡电子照片采集服务单位的照相馆拍摄照片,领取“东莞市社会保障卡照片回执单”(照相馆名单详见我市社会保障网首页“社保卡”专栏),并将该照片回执单粘贴于申请登记表上相应位置。 参保人填写完成后及时交回给单位专管员。4、单位专管员收集本单位的申请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在既定的时限内交回社保局。5、单位专管员在向社保局成功提交申请登记表等相关资料的30个工作日后,凭本人身份证原件等资料(以银行网点要求为准)到发卡银行社保卡领取网点领卡。6、单位专管员应于领卡后5个工作日内将卡交参保人签收,并提醒参保人尽快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社保卡到发卡银行我市辖区内的任一网点办理卡片激活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