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关于判断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规则问题
释义
    确认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前提应先确认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由此规定说明,应当用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同受专利保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反映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比较,而非用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之后制造的专利产品进行比较。通常情况下,判断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路径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应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同类产品是指用途完全相同的产品,产品类别不同的,即使其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设计三要素相同,也不应认为是外观设计相同。其次,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对此判定主体应当是基于被比对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换言之,进行对比应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比对,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则应认定二者构成相近似。第三,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对比,应进行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的方式是指由被比设计的整体来确定是否与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而不从外观设计的部分或局部对比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看二者是否具有相同美感;同时,可采用隔离对比的方法,看是否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认;至于产品的大小、材料、功能、内部构造和技术性能通常不能作为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依据。通过判断如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则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是不言而喻的;另外经对张海军、桃园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与罗普斯金公司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对比分析,二者外观设计基本一致,两者属于相近似的设计,易引起普通消费者的误认。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之规定,张海军、桃园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了罗普斯金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一、外观设计比对的主要方法
    外观设计比对的主要方法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确定好比对的依据。
    在侵权判断中,作为比对的依据应当是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专利时提交并经授权公告的图片、照片,而不应当是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之后制造的专利产品。
    其次,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对比,应当进行要部分析、整体观察与综合判断,看两者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
    比对的重点应当是专利权人独创的富于美感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看被告是否抄袭、模仿了原告外观设计中的新颖独创部分。因为前者确定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只有当专利产品的外观与专利权人申请外观设计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与照片相同、并经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时,才可以直接将两个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比较。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6 12:3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