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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讯问之后必须采取强制措施吗,强制措施的特点
释义
    该篇文本阐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应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且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应对其进行讯问,且应在看守所内进行。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住处进行讯问,但应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
    法律分析
    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之后,并没有规定一定要采取强制措施。是否采取强制措施,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强制措施的特点
    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
    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
    所以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区别。
    5、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
    6、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但没有规定讯问后一定要采取强制措施。
    要不要采取强制措施,要依据实际案情而定。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可以先行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在此前提下,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问题,可以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条文得出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进行讯问。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五日。
    由此可见,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先行拘留,但并非必须采取强制措施。因此,对于“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
    结语
    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之后,并没有规定一定要采取强制措施。是否采取强制措施,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且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强制措施的特点包括: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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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9:2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