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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市积分入学要怎么办理
释义
    成都积分入学流程包括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申报居住证积分,申请人应到受理窗口查询结果并打印。流动人员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需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证明,并按照2018年入学办法进行积分。入学条件以流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连续居住“两个满一年”为基本条件,其中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只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成都市教育将根据《实施办法》制定2019年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通知,申请入学需提供什么材料,请及时
    法律分析
    成都积分入学流程如下:居住证积分每年申报一次,申请人应在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进行申报。申请人应到居住证签发地的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受理窗口申报积分。9月15日,申请人可通过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平台网站查询本人积分结果并打印。流动人员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的,则应在入学前一年提前进行积分申报。
    二、成都积分入学条件
    11分的积分指标指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得分不能低于10分,合法稳定居住指标或累计居住指标不能低于1分;未积分的《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入学,具体操作时可按照2018年入学办法即“社会保险及居住证明两个满一年”,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入学。
    2014年起,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本条件,其中要求流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连续居住“两个满一年”,按积分政策折算后积分为11分,延续了之前的入学条件。
    三、成都积分入学材料
    市教育将根据《实施办法》出台2019年流动人员随迁子入学通知,申请入学需提供什么材料,请及时关注成都教育网、成都招生考试网。
    四、《实施办法》制定的原则和依据
    以流动人员“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本条件,完善权责对等、梯度赋权的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23号)制定。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应当依法入学。而成都市作为四川省的成都市,积分入学政策主要是指通过积分来判断学生是否具备入学条件。那么,成都市积分入学材料有哪些呢?
    根据成都市教育局的规定,积分入学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基本条件:具有成都市户籍、实际居住地在学校周边的适龄儿童、少年。
    2. 加分条件:
    a. 户籍满5年且实际居住满3年:可在户籍所在地对应学校就读。
    b. 户籍满3年且实际居住满5年:可在户籍所在地对应学校就读。
    c. 户籍满2年且实际居住满6年:可在户籍所在地对应学校就读。
    d. 户籍满6年且实际居住满10年:可在户籍所在地对应学校就读。
    3. 办理流程:
    成都市教育局将在每年的6月份发布积分入学政策,家长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成都市教育局”官方网站或“成都市招生考试中心”网站,按照系统提示填写《成都市小学或初中积分入学申请表》。
    4. 注意事项:
    a. 每个学生仅有一次积分入学机会,不能重复申请。
    b. 家长需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c. 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教育部门。
    总之,成都市积分入学政策为家长提供了多种途径,以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家长在办理积分入学时,需仔细阅读相关规定,确保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结语
    成都积分入学流程如下:居住证积分每年申报一次,申请人应在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进行申报。申请人应到居住证签发地的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受理窗口申报积分。9月15日,申请人可通过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平台网站查询本人积分结果并打印。流动人员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的,则应在入学前一年提前进行积分申报。申请人应到居住证签发地的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受理窗口申报积分。申请人应到居住证签发地的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受理窗口申报积分。流动人员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的,则应在入学前一年提前进行积分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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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