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出庭,尽管离婚当事人一方有委托代理人,且又是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人,应该出庭应诉。所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下落明确的,离婚当事人就更应该要出庭应诉。对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离婚当事人,确实不能到庭应诉,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