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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市公积金最低缴费基数怎么计算2023
释义
    成都市公积金最低缴费基数为1650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5%-12%的范围内确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3681元,下限则根据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执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成都市公积金最低缴费基数计算方法如下:2020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650元。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0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
    成公积金委〔2020〕2号
    各缴存单位,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8〕7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19〕2号)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为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现将2020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5%-12%的范围内,确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民营企业有住房公积金差异化比例缴存需求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3681元。
    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执行以下标准:成都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78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650元。
    三、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四、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指职工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职工工资水平、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住房公积金提取率等因素确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因此,成都市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确定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多种因素来确定的,而不是由政府单方面规定。
    结语
    根据成都市公积金最低缴费基数计算方法,2020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650元。同时,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0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5%-12%的范围内,确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民营企业有住房公积金差异化比例缴存需求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业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3681元。同时,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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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3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