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2.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3.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4.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第二十九条 法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