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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银行结算基本原则是什么
释义
    本文介绍了银行转账结算的基本原则,包括恪守信用、谁的钱进谁的账、银行不垫款等。这些原则是保证银行结算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涉及到付款单位、收款单位、付款银行和收款银行等多个环节的业务活动和资金增减变动。付款单位、收款单位、付款银行和收款银行都应严格遵循这些原则,以确保结算的顺利进行。
    法律分析
    银行转账结算是一个复杂的收付程序。每一笔款项的结算都涉及到付款单位、收款单位、付款银行和收款银行等单位的多个环节的业务活动和资金增减变动。如果其中的任何单位和任何一个环节不按统一的规定办理,都会给结算业务的进行带来困难。因此为保证银行结算的顺利进行,付款单位、收款单位、付款银行和收款银行,应当严格遵循银行结算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包括: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多种交易形式,相应地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商业信用。收付双方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资信情况自行协商约期付款。一旦交易双方达成了协议,那么交易的一方就应当根据事先的约定行事,及时提供货物或劳务,而另一方则应按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款项。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作为结算的中介机构,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必须保护客户资金的所有权和自主支配权不受侵犯。各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受法律保护;客户委托银行把钱转给谁,银行就把钱进谁的账。银行维护开户单位存款的自主支配权,谁的钱就由谁来自主支配使用。除国家法律规定以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不得停止各单位存款的正常支付。
    (3)银行不垫款。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提供结算服务,起中介作用,负责将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转到收款单位账户,不给任何单位垫支款项。因为银行给其他单位垫支款项,事实上已不属于结算范围,面属于信贷范畴,会扩大信贷规模和货币投放。因此《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不垫款。付款单位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能用自己的存款余额支付其他单位款项,收款单位也只能在款项已经银行办妥收款手续,进入本单位账户后才能支配使用。
    拓展延伸
    银行结算基本原则是银行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规定了银行在结算业务中的基本责任和义务。根据该原则,银行在结算过程中不应当垫款,也就是说,银行在收到客户的结算请求后,应当直接从客户的账户中扣除相应的结算金额,而不是代为垫付。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银行在结算业务中的稳健性和安全性。如果银行在结算过程中垫款,可能会导致银行在客户逾期未还或者发生其他风险情况时,难以收回相应的款项。因此,银行应当遵守这一原则,严格按照规定开展结算业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在结算过程中垫款的情况并不少见。这可能是由于客户财务状况不佳,导致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或者支付其他款项;也可能是由于银行在业务流程中存在漏洞,导致银行在结算过程中被要求垫款。
    针对这种情况,银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结算流程的监管和管理。例如,银行可以加强客户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发现客户的财务状况变化;也可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结算流程,避免因为人为因素导致垫款等情况的发生。
    总之,银行结算基本原则是银行业务中的一项重要规定,银行在开展结算业务时应当遵守这一原则,确保结算过程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结语
    银行转账结算是一个复杂的收付程序,需要付款单位、收款单位、付款银行和收款银行等多个单位的配合和协作。为保证银行结算的顺利进行,付款单位、收款单位、付款银行和收款银行应当严格遵循银行结算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包括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只有遵守这些原则,才能确保银行结算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
    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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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8:3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