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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子有抵押拆迁怎么办
释义
    如果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这一情况告知抵押权人,依法清理债务,或者为抵押权人重新设定房地产抵押。
    若抵押人未按规定作出上述行为,抵押权人有权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保留追偿债务权利,要求就欠款金额在补偿款中优先受偿。
    一、土地使用权的消灭
    土地抵押权消灭的情形主要有下面几种:
    1、债务清偿。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或者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者债务人的清算组织在债务到期后已经将债务清偿完毕,该抵押权自行消灭。
    2、抵押物消灭。抵押物消灭主要有三种情况
    (1)被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回或者期限届满。
    (2)被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所涉的土地被国家征用
    (3)土地使用权随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灭失。
    3、土地抵押权实现。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并就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转归第三人。此时,抵押权实现,设立于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抵押权也随即消灭。
    4、抵押权无效。抵押权因抵押合同或者主合同具有法定无效事由而被依法确认无效。抵押权无效是土地抵押权消灭的一种特殊情况。例如,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设立抵押的,以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单独设立抵押的,以划拨土地房地产设定抵押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审批的。又如破产企业擅自转让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按照《破产法(试行)》第49条的规定,在抵押期间,破产企业对已经抵押登记的房地产进行转让时,应当通知抵押人并告知受让人该房地产已经抵押的情况。破产企业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该转让行为无效。
    二、抵押权有什么效力
    (一)对抵押人的效力
    1、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处分权:转让标的物;就标的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等担保物权;就抵押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
    (二)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1、抵押权的保全
    在抵押权人因抵押物受到损害而遭受损失时,抵押权人基于其抵押权可以行使如下权利,保全其抵押权:
    (1)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2、处分抵押物的权利:在债权到清偿期而未受到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将标的物进行处分,以受偿。
    3、优先受偿权: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三、房地产抵押合同是贷款合同吗
    房地产抵押合同不是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是指抵押人用一定的财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然后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而贷款合同是指贷款方将货币交付给借款人,然后借款人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因此房地产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是不一样的,两者是不同的合同,但两种合同也存在一定的关联,那就是双方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贷款方为了保证借款方按时偿还债务,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这时候双方签订的合同就包括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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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7: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