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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权法中物权包括哪些方面
释义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物权具有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客体是物和排他性等特点。法定事由外的物权取得包括取得时效、公用征收或没收、拾得遗失物或发现埋藏物、附合或混合或加工、继承、法律规定和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法律分析
    一、物权包括哪些内容
    民法典中所规定的物权种类三大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构成物权的基础,所有权制度是民法典的灵魂。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区别于其它权利的重要特征。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并派生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用益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用益物权就是他物权(限制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民法典所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就是为了担保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担保分可分为物的担保和财产权利担保两种方式。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也即担保物权的分类。
    二、物权的特点是什么
    1、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2、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与人身权相对。
    4、物权的客体是物
    物权的客体是物,且主要是有体物。
    5、物权具有排他性
    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最典型的就是一个物上不可以有两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有一个所有权和几个抵押权并存),即“一物一权”。
    三、法定事由外的物权取得有哪些
    (一)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二)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
    (三)因拾得遗失物或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四)因附合或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
    (五)因继承取得物权;
    (六)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
    (七)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结语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物权具有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客体是物和排他性等特点。物权取得除法定事由外,还包括取得时效、公用征收或没收、拾得遗失物或发现埋藏物、附合或混合或加工、继承、法律规定和孳息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章 物权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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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6:3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