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选定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的效力
释义
    仲裁员不接受选定的情形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需要具体分析。某些仲裁条款可能约定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仲裁机构,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员不接受选定的情形,根据《仲裁法》有:
    1.存在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的;
    2.在接受选定或指定后两个月内不能参加开庭审理的;
    3.在职人员未结案件数量已达5件,离退休人员在办案件数量已达10件,不能保证有充足时间和精力处理案件的;
    4.因自身工作任务较重,难以悉心完成案件审理工作的;
    5.因健康原因难以参加案件审理工作的;
    6.对案件涉及的专业不熟悉的;
    7.时任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仲裁委员会驻会仲裁员被当事人选定的;
    8.其他原因致使不宜接受选定或指定的。法院有权认定仲裁条款的效力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该内容由 廖乾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4 21:0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