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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并购前决策阶段的法律风险
释义
    企业并购之前,并购方需要了解国家规范性文件对并购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被收购目标公司所在地域的政策性规定,获取目标公司与并购有关的一切信息,从而对并购方式作出决策,这是保证并购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
    1、并购限制性规定的法律风险
    我国企业并购的主要法律法规大都分散在不同规范性文件中,各规范性文件对并购的实质要件或程序要件有各自不同的规定,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要求,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
    2、行政干预的法律风险
    企业并购应是企业根据其对市场的判断自主做出的决定,应是纯粹的市场行为。然而在我国,政府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的动机,经常通过各种手段鼓励或限制并购,许多并购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由于并购不仅受全国性法律调控,还受到诸多地方性法律规定和政策影响,因此应充分了解被并购目标公司所在地域对并购的态度;该地域的法律或政策对并购的程序性规定;目标公司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为限制或禁止非国有资本介入的领域;并购方在该地域享受何种优惠待遇等并购双方所在地关于并购的规定是作出并购战略决策的先决条件。
    3、信息不对称的法律风险
    信息不对称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对收购方的了解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相比,可能存在严重的不对称,给并购带来法律责任上的不确定因素。信息不对称是并购中最常见、影响最大的法律风险之一。企业作为多种生产要素、多种关系交织构成的综合系统,极具复杂性,并购方很难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全面了解被并购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等状况。基于信息的不对称,被并购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追求,往往会向并购方隐瞒对自身不利的信息,甚至杜撰某些有利信息,最终导致并购方陷入“利益陷阱”,引发企业的法律风险。
    4、并购方式决策的法律风险
    实践操作中,我国企业的并购方式主要为股权式收购、资产式收购。股权式收购是指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肌权收购后,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但因为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对新股东的收益有着巨大的影响,且对于目标公司的或有债务在并购时往往难以预料,因此,股权收购存在一定的负债风险。资产式收购是指并购方以有偿对价取得目标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资产的民事法律行为。资产收购的标的是目标公司的某一特定资产,一般不包括该公司的负债,因此,并购方只要关注资产本身的债权债务情况就基本可以控制收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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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23:3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