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4岁的初中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导致骨折的,如学校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赔偿侵权责任;如因第三人损害导致受害人骨折的,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为尽到职责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一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