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对方有哪些义务 |
释义 | 买卖合同双方有以下义务: 1、卖方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瑕疵担保、损害赔偿等义务,如交易不动产的,还应当承担办理变更登记等义务; 2、买方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检查标的物等义务。 一、一房数卖中买受人权利顺序是什么 一房数卖中买受人权利顺序: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 二、安置房转让协议书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安置房转让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 2、房屋的位置、面积等信息; 3、房屋的价款; 4、支付房屋的时间; 5、交付房屋的时间; 6、双方权利义务;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方式。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三、什么叫买受方? 买受人又称买方,是买卖合同中约定支付价金的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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