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都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
释义 | 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付必要费用、债务、损害赔偿等,无报酬请求权,目的达成与否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效力。 二、管理人的适当管理义务包括善良管理、通知被管理人、报告和计算义务,未尽适当管理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除急迫危险外。 三、管理人应将收取的金钱、物品和权利交付给被管理人,如自用被管理人的金钱需支付利息并赔偿损害。 法律分析 一、管理人的权利 1、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付: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及自支出时起的利息;因管理负担的必要债务;因管理遭受的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2、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 3、无因管理重在管理行为本身,只要管理人尽到了适当管理的义务,目的是否达成,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和效力。 二、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的义务: 指管理人应依被管理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利于被管理人的方法,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实施管理行为。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的义务,构成法定债务的违反,因此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降低适当管理义务标准的一个例外:管理人为免除被管理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而为事务的管理,对于因其管理所生的损害,除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2、通知义务: 管理开始时,若能通知被管理人的,应立即通知。 如果没有急迫的事情,应当等被管理人的指示: 被管理人指示继续管理的,无因管理转化为委托合同; 被管理人指示停止管理,管理人还继续管理的,则属于违反被管理人明示的管理,构成不正当无因管理。 3、报告、计算义务 报告义务: 管理人应将管理实务进行的状况报告被管理人,管理终止时,向被管理人报告始末。 计算义务: 管理人因处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和孳息,应该交付给被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管理人取得的权利,应该转移给被管理人。 管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应交付给被管理人的金钱,或者使用应该为被管理人利益而使用的金钱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果有损害的,须赔偿。 结语 管理人作为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付管理支出及利息、管理负担的债务以及因管理遭受的损害。同时,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其重点在于履行适当管理的义务,而不在于达成管理目的的结果。适当管理的义务要求管理人按照被管理人的意思和利益,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实施管理行为。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义务,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管理人还应遵守通知、报告和计算义务,及时将管理情况和结果告知被管理人,并将处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和孳息交付给被管理人。如管理人为个人利益使用被管理人的金钱或损害被管理人利益,应支付利息和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十二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八条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赔偿责任,由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承担。 前款所称经营人,是指损害发生时使用民用航空器的人。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已经直接或者间接地授予他人,本人保留对该民用航空器的航行控制权的,本人仍被视为经营人。 经营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过程中使用民用航空器,无论是否在其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均视为经营人使用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登记的所有人应当被视为经营人,并承担经营人的责任;除非在判定其责任的诉讼中,所有人证明经营人是他人,并在法律程序许可的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使该人成为诉讼当事人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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