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县级怎么申请国家赔偿 |
释义 |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公安派出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所属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羁押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主管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为刑事赔偿复议机关。 公安部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复议机关为公安部。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国家赔偿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国家赔偿申请,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审查国家赔偿申请,提出是否予以赔偿的意见; (三)审查赔偿请求人提出的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申请,复核赔偿义务机关对支付赔偿费用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四)办理刑事赔偿复议案件; (五)参加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活动; (六)提出追偿赔偿费用意见;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国家赔偿工作。 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应当与本级法制部门共同研究案情,及时提供国家赔偿所涉执法办案活动的情况及相关证据,共同参加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活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二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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