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对无证出售的膏药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刑法》,未经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将面临取缔、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销售假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甚至死刑,并可能被没收财产。假药包括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涉及刑事犯罪的话,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拓展延伸 打击无证膏药买卖的法律措施 打击无证膏药买卖的法律措施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针对这一问题,法律部门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来应对。首先,加强监管,严格审批膏药产品的销售许可证,确保合法经营。其次,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市场巡查,打击无证膏药买卖行为。对于违法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惩罚措施。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无证膏药的认知,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安全的产品。此外,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及时举报无证膏药买卖行为。通过这些法律措施的全面推进,将有效遏制无证膏药买卖,保障公众的权益和健康。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刑法》的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依法经营。未取得许可证擅自经营药品将面临取缔、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的处罚,同时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对于生产、销售假药,如果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将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处罚。因此,合法经营、保障人民健康至关重要,对于假药更应严厉打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 疫苗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配送、使用,必要时立即停止生产,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对已经销售的疫苗,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单位、接种单位,按照规定召回,如实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单位、接种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未依照前款规定停止生产、销售、配送、使用或者召回疫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配送、使用或者召回疫苗。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发现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章 疫苗上市后管理 第五十七条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疫苗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实施疫苗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开展疫苗上市后研究,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 对批准疫苗注册申请时提出进一步研究要求的疫苗,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逾期未完成研究或者不能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直至注销该疫苗的药品注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章 疫苗上市后管理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和疫苗行业发展情况,组织对疫苗品种开展上市后评价,发现该疫苗品种的产品设计、生产工艺、安全性、有效性或者质量可控性明显劣于预防、控制同种疾病的其他疫苗品种的,应当注销该品种所有疫苗的药品注册证书并废止相应的国家药品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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