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师如何寻求行政帮助 |
释义 | 教师可以采用行政复议和教师申诉两种途径进行行政救济。行政救济由原决定机关或上级监督机关实施,可撤销或变更决定,但难以保证客观公正。行政复议程序已明确规定,而教师申诉程序尚未统一规范。行政救济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互动的过程,应赋予复议机构独立地位,实行司法化。行政救济途径包括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和诉讼救济。 法律分析 一、教师可以采取的行政救济途径有哪些 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行政复议和教师申诉。 行政救济可以由原来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监督机关实施,当事人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都可请求救济,受理行政救济申请的行政机关,在不损害当事人和第三者既得权利的范围内,可以撤销和变更原来的行政决定。 也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一个决定代替原来的决定,而且在程序上较之行政诉讼灵活。缺点是难以保证客观公正。有关国家机关,基于相对人的请求,对行政机关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矫正,以恢复和补救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以严格、明确的规定,形成了法定的程序。行政申诉程序目前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来调整。与行政复议相比较,在受理、裁决等程序方面更为灵活。 二、行政救济的定义 行政救济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行政救济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互动的一个过程,更侧重于行政主体提供救济的过程,其途径主要是行政复议,当前中国行政复议存在着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复议程序不严谨等缺陷,针对这些不足,应该赋予复议机构独立地位,实行行政复议程序司法化。 行政救济是法律救济的一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救济包括行政机关系统内部救济和司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等。 三、行政救济途径有哪些 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 (一)监察救济。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 (二)立法救济。相对人就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 (三)复议救济。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诉,请求救济。 (四)诉讼救济。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提讼,由人民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违法行驶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者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 结语 教师在行政救济方面有两个主要途径:行政复议和教师申诉。行政复议由原决定机关或上级监督机关实施,可以撤销或变更原决定,具有灵活性但公正性难以保证。教师申诉在国家机关损害教师合法权益时进行,旨在恢复和补偿权益。行政救济是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过程,主要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方式实现。当前中国行政复议应加强独立性和严谨性,实行司法化。行政救济途径包括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和诉讼救济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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