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昌市为何部分疫苗须有偿接种? |
释义 | 据报道,南昌市实行免费接种甲肝、麻腮风疫苗政策,但流动儿童疫苗未纳入下发数中,导致城区儿童到邻近县(区)接种甲肝疫苗严重不足,农村县儿童到邻近城区接种麻腮风疫苗严重不足。因此,目前只能按规定限制儿童接种此类疫苗。 法律分析 据报道,2009年南昌市对当地常住或在当地居住满三个月以上(凭居委会证明)的流动儿童实行免费接种甲肝、麻腮风疫苗的政策。 注:其中,麻腮风疫苗仅针对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红谷滩新区、昌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开发区等八个区,2007年后出生满18月龄的常住儿童进行免费接种。甲肝疫苗仅针对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和安义县,2007年、2008年后出生满18个月未接种甲肝疫苗的儿童免费接种。 据专家介绍,南昌市的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由江西省卫生厅按照南昌市统计局统计的常住儿童人口数进行下发。 注:根据统计局的统计数字,2008年南昌市常住人口生育数为6.7万。但除常住儿童人口外,全市各年龄组的流动儿童人口约1万,占常住儿童的近六分之一。然而,省级卫生部门并未将流动儿童的疫苗纳入疫苗下发数中,所以如果所有的孩子都给予接种,疫苗将出现很大的缺口。 为此,如不按规定限制,城区的儿童到邻近县(区)接种甲肝疫苗,甲肝疫苗将明显不足,将会影响免费甲肝疫苗实施县(区)的儿童接种;同样,如果农村县的儿童到邻近城区接种麻腮风疫苗,也将导致城区麻腮风疫苗的严重不足,从而影响城区儿童的正常接种,严重的甚至影响到甲肝、麻疹、腮腺炎、风疹等传染病的发生,所以,在疫苗暂不能满足全部适龄儿童接种需要的情况下,目前只能按规定限制儿童接种此类疫苗。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疫苗有偿接种制度,但某些疫苗由政府提供免费接种,包括肺结核、脊髓灰质炎等疫苗。同时,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流通企业不得向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外的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疫苗。 南昌市甲肝疫苗缺口严重,需要有偿接种的情况属于疫苗管理法规定的范畴。根据该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向公众提供疫苗,而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公众提供疫苗。因此,南昌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公众提供甲肝疫苗,同时也可以通过有偿接种的方式,引导公众接种疫苗,保障公众的健康。 结语 据报道,南昌市对当地常住或在当地居住满三个月以上(凭居委会证明)的流动儿童实行免费接种甲肝、麻腮风疫苗的政策。但麻腮风疫苗仅针对八个区,2007年后出生满18个月未接种甲肝疫苗的儿童免费接种;甲肝疫苗仅针对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和安义县,2007年、2008年后出生满18个月未接种甲肝疫苗的儿童免费接种。南昌市常住人口生育数为6.7万,但除常住儿童人口外,全市各年龄组的流动儿童人口约1万,占常住儿童的近六分之一。因此,城区的儿童到邻近县(区)接种甲肝疫苗,甲肝疫苗将明显不足,将会影响免费甲肝疫苗实施县(区)的儿童接种;农村县的儿童到邻近城区接种麻腮风疫苗,也将导致城区麻腮风疫苗的严重不足,从而影响城区儿童的正常接种,严重的甚至影响到甲肝、麻疹、腮腺炎、风疹等传染病的发生。所以,在疫苗暂不能满足全部适龄儿童接种需要的情况下,目前只能按规定限制儿童接种此类疫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章 疫苗流通 第三十五条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疫苗。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接种单位不得接收该疫苗。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章 预防接种 第四十九条 接种单位接种免疫规划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接种单位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除收取疫苗费用外,还可以收取接种服务费。接种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二章 疫苗研制和注册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疾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相关研制规划,安排必要资金,支持多联多价等新型疫苗的研制。 国家组织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科研单位、医疗卫生机构联合攻关,研制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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