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刑法对死刑的规定与演变 |
释义 | 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的限制及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死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且需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不必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可判处死刑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缓制度为犯罪人提供了一线生机,条件包括罪行极其严重且不必立即执行。根据司法实践,自首、立功、从轻情节、被害人过错、改造可能性、令人怜悯等都可视为不必立即执行的情节。死缓的执行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法律分析 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的限制有: (1)适用条件的限制: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适用程度的限制:死刑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4)执行制度的限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死缓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又在是否实际执行的环节上留了一线生机,只要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均可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就是罪该处死,即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第二个条件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这是适用死缓的基本条件。所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刑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司法实践,通常是指犯罪后自首、立功或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因被害人的过错导致被告人激愤犯罪或者有其他表明容易改造的情节的;有令人怜悯的情节的;有其他应当留有余地的情况。由于死缓不是独立刑种,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故判处死缓会出现不同结局。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结语 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有明确限制: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且不包括未满十八周岁或怀孕妇女。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同时可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缓制度为应判死刑的罪犯提供了一线生机,只要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即可适用缓期执行。具备两个条件:罪行极其严重和非必须立即执行。死缓并非独立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因此判处死缓可能导致不同的结局。最高人民法院可核准死刑,高级人民法院可判决或核准死缓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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