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州省职称评审实行哪三承诺制度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直接评审申报材料准备: 1、身份证正面反高清扫描件; 2、毕业证原件扫描件、学信网认证报告、学信网备案表(大专以及以上学历), 毕业生登记表(中专学历); 3、蓝底高清一寸电子档照片; 4、有关培训、职称证书、相关专业从业资格证书材料原件扫描件(初中级没有则不提供,高级的中级职称或一级注册类相关证书必须提供) 5、个人专业自述(2500字以上)、单位推荐表; 6、就业劳动合同; 7,单位承诺书;个人承诺书,签字; 8、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9、相关论文(中级建议一篇,高级两篇以上,具体以当年评审要求); 10、工程业绩; 11、外省人员来黔提交一年以上社保保险证明。 法律依据: 《贵州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五条 高校按照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等,明确职称评审责任、评审标准、评审程序、 评价方式,其中评审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我省通用标准。高校自行组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审领导小组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委员会及学科(专业)评议组,评(聘)委会主任原则上由高校主要领导担任,校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评审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 高校应当维护职称基本政策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相关文件的制定须按照学校章程规定,广泛征求教师意见, 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并公示后执行,同时报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不得临时动议, 严禁因人调整。 第七条 高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按岗聘用。在规定备案教师总量范围内,可为与本校建立正式聘用(劳动) 关系,且缴纳本地社保一年及以上的编制外聘用教师开展职称评聘工作,执行全校统一的职称政策、推荐程序、评价标准,主体责任由学校承担。未执行岗位设置管理的高校参照上述规定,合理确定推荐参评人员数量,实行总量控制。 第八条 高校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统一使用“贵州人才人事公共服务平台”。各高校应建立健全职称申报材料审核制度,对申报人个人信息、基本资格条件、教育教学业绩、科研成果等实行相关职能部门审查责任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高校职称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过程中应将基层单位推荐结果、政策性审查结果、评审结果等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条 高校校级评委会或联合评委会的组建实行备案制度,经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经备案,可允许高校院(系)组建中级评审委员会,开展本院(系)人员中、初级职称评审,但高校高级职称评审权不可下放至院(系)一级。 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 第十一条 各高校按照当年相关职称工作通知要求,应于9月30日前向主管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评审工作计划审工作原则上应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 第十二条 各高校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组建评委会的通知、评审结果公示名单、公示情况说明、任职资格文件、 评审工作开展情况等评审工作备案材料报主管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评审工作开展情况要对学校当年开展的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包括申报及政策性审查情况、评委会组建及评审工作情况、评审相关规定和纪律执行情况以及评审通过基本信息一览表等。 职称评审过程有关材料档案应妥善留存至少10年,相关人员签字留痕,保证评审全程可追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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