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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几种方式
释义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如下:
    1、以出让方式取得;
    2、以划拨方式取得;
    3、以转让方式取得。
    一、土地证终止日期到了怎么办
    可以通过缴纳土地出让金来申请续期。众所周知,除划拨土地使用权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实行有偿使用和限期使用,土地使用者应与国家(政府)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和出让金等等,经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经登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而终止。
    二、将耕地租给他人违法吗
    要看土地的性质是什么。以下几种转让耕地的行为是违法的:
    (一)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六)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三、集资房土地出让金按照什么标准收
    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
    一、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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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5:5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