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它是在他人所有之农村土地上设定的物权。这里“他人所有之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2)它是以农村土地为标的物的他物权。,(3)它是享有和行使以对农村土地之占有为前提并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用益物权。即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内容主要包括从农村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占有、使用、收益三大权能以及“依法承包该农村土地所形成权利”的处分权。,(4)它是依承包合同生效或依法登记而发生的权利。,(5)它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承包期限包括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两种。,(6)它是以耕作、养殖、竹木、畜牧为具体内容而使用他人农村土地的权利。,(7)它是以农村土地的使用目的为农业目的而使用他人农村土地的权利。,(8)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关系的特定义务主体(即发包方)的相同性。,(9)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其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法定性。,(10)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权利的可流转性。,(11)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限制性。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12)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法定权利的物权保护性。,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农户流转收益。,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3、农村土地流转,要严格坚持农地农用原则,土地流入方必须按照合同的合法约定使用土地。,4、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既可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也可以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