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行医无照经营归哪个部门管 |
释义 | 发现非法行医或者无照行医的情况,可以直接向当地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投诉举报。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一、非法行医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而后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二)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前罪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三)客观方面不同。本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后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也可以是技术过失,而后罪则仅限于责任过失,技术过失不构成犯罪。 二、非法行医怎么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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