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复垦的基本要求 |
释义 | 土地复主体即由谁来复垦。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土地复垦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应当遵循“保护、预防和控制为主,生产建设与复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应当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优先用于复垦土地的土壤改良。表土剥离厚度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表土剥离应当在生产工艺和施工建设前进行或者同步进行。 根据土地损毁的情况不同,土地复垦主要有四个类型: (1)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2)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3)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4)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法律依据】: 《土地复垦规定》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生产建设单位优先使用复垦后的土地。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用于基本建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三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三十四条 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以及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行将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