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是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法院认定承揽关系是: 1、定作人给付报酬、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关系; 2、承揽关系的双方是平等关系,不具有隶属性,在承揽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由承揽人自行确定,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此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 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为: 1、主体要件。承揽人只能是具备一定技术、设备和劳力,能承担其相应定作任务的特殊主体,而不是一般主体; 2、履行方式。承揽人履行合同的方式,只能以自己的技术,设备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并按合同规定交付工作成果的主要方式履行合同; 3、标的物。承包合同的标的物由定作人要求定作的定作物与承揽人完成定作物的工作行为的有机结合而构成,只有定作物或只有承揽人的工作行为,都不能成立承揽合同; 4、作为承揽合同标的物一部分的定作物,通常不是一般物品能代替的,它有其自己的独特性; 5、合同成份。由于承揽合同标的物的二重性,也就使承揽合同的成份具有复杂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