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的原因有哪些?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破产原因的总体概括和判定标准以及破产原因的界定。破产原因是指触发破产程序的特定法律事实,包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不抵债。判定标准包括现金流量标准和资产负债表标准,以及外在行为标准。破产原因的界定包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界定和资不抵债的界定。 法律分析 1. 破产原因的总体概括 破产原因是指触发破产程序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按照现行法律,它也是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条件。 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2、判定标准 (1)不能清偿(或支付不能)—现金流量标准; (2)债务超过(或资不抵债)—资产负债表标准; (3)停止支付——————外在行为标准。 3、破产原因的界定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界定 【《司法解释(一)》第2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A、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B、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C、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2)资不抵债的界定 【《司法解释(一)》第3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 【《司法解释(一)》第4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解释】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是指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拓展延伸 破产原因分类及其判定标准是破产法领域中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话题。破产原因可以分为法定原因和非法原因两类。法定原因包括破产申请人不能清偿债务、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等。非法原因则是指非法律规定的导致债务人破产的原因,例如债务人的恶意行为、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等。 判定标准则是指在破产案件中,如何认定破产原因及其程度。这些标准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债权人的权益、破产申请人的信用记录等。 在判定破产原因及其程度时,法院会根据以上标准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债务人是否符合破产的条件。如果债务人符合法定或非法破产原因,并且其财务状况已经无法清偿债务,则法院将裁定其破产。 破产原因分类及其判定标准是破产法中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话题,需要充分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结语 破产原因是指触发破产程序的特定法律事实,包括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不抵债。根据现行法律,它也是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条件。破产原因的界定包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界定和资不抵债的界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界定是指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的情形。资不抵债的界定是指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情形。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是指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资金严重不足、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或者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或者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或者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或者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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