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关于个人居住权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个人居住权只有在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才会失效,并需要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和附属权利,可以出租房屋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同时,居住权人也有保管房屋、承担费用、不得设定抵押或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等义务责任。居住权人在居住期满时需返还房屋。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个人居住权多久不住算失效 1.只有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这两个情况才会导致居住权消灭,所以不是这两个情况的随便多久不住都可以。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居住权人的义务责任 居住权的内容主要是指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第一、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第三、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第四、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2.义务 第一、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 第二、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第三、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第五、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结语 居住权的消失并非随意多久不住即失效,而是在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才会导致消失。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应当登记设立,并且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权利。同时,居住权人也有一系列的义务,包括保管房屋、承担日常管理和维修费用等。在居住期满时,居住权人还应返还房屋。因此,居住权的设立和终止都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六十六条 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