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政和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派出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查验,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林木状况及采伐原因),制定采伐作业和更新造林作业设计,报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省林业局。 二、申请材料送达受理窗口,开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通知书交申请人备查。 三、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对采伐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如采伐的生态公益林面积较大、生态区位较重要,省林业局组织调查组赴现场调查核实),提出承办意见会营林处。 四、营林处签署意见后交由林政处按《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五、报局负责人审批。同意采伐的发给《采伐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批复,告知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