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新的民事法律颁布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关系同样适用的效力有强弱之分.在新法律规范施行之前产生的民事关系和事实,自新法施行之日起方可适用新法的,为弱度溯及力;而溯及至该民事关系和事实所产生当时即适用新法有关规定的,为强度溯及力。 实际上,关于民法总则的书籍的问题,大家简单一点理解,在新法颁布之前,所有的 民事纠纷 都按照旧的 民法典 来解决。在新法颁布以后发生的民事纠纷,应当按照新的民法总则当中的法条来进行解决。 法律客观: 《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