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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额抵押后可否二押?
释义
    最高额抵押后不能二押。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借款合同与商品交易合同均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当事人转让的,转让无效。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首先,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并不具体,也就是说,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数额无法具体确认。一般来说,它担保未来将持续发生的债权,但也可以担保已经发生的债权。
    第二,最高额抵押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有担保主债权为零时,最高额抵押不消灭,这种抵押不像一般抵押那样从属于债权。
    第三,最高额抵押合同双方约定的期间是主债权确定的期间(或称主债权发生的期间),而不是主债权的履行期间。
    最高额抵押成立后,抵押当事人不再需要为约定期限内发生的每一项债权设立担保。因此,当事人设定最高额抵押并向登记机关登记后,抵押权即依法成立。
    除了将现有的债权转移到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外,没有必要将未来的债权合同移交给登记机关。
    一、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范围
    1、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当事人在登记机关已经登记了明确的担保物权担保范围的,行使担保物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以登记范围为准。
    3、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应以当事人约定为准,当事人未约定的,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4、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在裁判和执行中以债权人起诉主张的物权担保范围(该主张应依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定)为准,不能任意扩大至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担保范围中债权人未主张的部分。
    5、在审判、执行中要加强对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及其优先受偿范围合法性、合理性审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仔细甄别虚假诉讼、恶意设定担保物权及其担保范围以逃废债务等情形,以保护交易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
    6、最高额抵押权,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7、最高额质权,质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8、权利质权在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的,参照指引关于行使抵押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范围的相关规定。
    9、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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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9: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