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普通发票丢失的处理为: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使用发票的一方丢失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