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犯罪刑事责任的但没有对社会危害的怎样处理 |
释义 | 违法行为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在这种情形下可以把法律当成一个圈,圈内为违法,圈处为自由,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违法和犯罪不同。犯罪是刑法调整的最底线,而法条规定的犯罪一般是完全的形态,所以刑法禁止的不仅是完全形态的犯罪,还要禁止对社会有危害后果的不完全形态的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罪名都有不完全形态或者都有所有的不完全形态。而违法是则是以法律的最底线为标准的一个概念。触动这个最底线即为完全形态,它是没有不完全形态的。所以违法没有预备、中止和未遂。试看,违法行为中的预备、中止和未遂是什么情况。违法行为的预备还只是对触动法律最底线的准备,还没有受到法律调整。中止是指违法行为作出后迹酣管叫攮既归习害卢行为中断,不论行为人对中断的主观状态如何,既然中断也就跳出法律调整范围,所以也不再受法律调整。未遂是指违法行为还没有得呈,也就是说,还没有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内,因而法律不可能认定其违法。给案例中的行为定性,要注意的是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区别。抢夺罪虽是一个数额罪,但并不要求实际夺获法定数额,只要犯罪意图含纳法定数额即可能构成犯罪。案例行为已经构成抢夺罪(预备)。该行为很容易因为抢夺罪中法定数额的存在而被定性为抢劫罪的预备犯(如三楼律师在给案例行为定性时便犯了这个错误)。事实上,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在于是否有使用暴力。虽然是否使用暴力同样不要求必须是实行行为中使用暴力,在预备形态中也可以在犯罪意图中找寻,但是根据案情介绍,行为人犯罪计划中并没有包含使用暴力,从而可以排除其抢劫罪(预备)的定性可能。同样是预备形态,但由于预备行为中所包含的犯罪故意内容不同,预备行为的定性就不同。个人浅见,敬请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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