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携带本人的户口簿、 身份证 、 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离婚协议书 、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等前往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 离婚 即可。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